失業給付申請完整指南:資格、金額、文件、流程與常見退件原因

編輯:勞權通編輯團隊(依政府原始資料整理,非律師審閱)
首次發布:2026-07-02|最後查核:2026-07-23

失業給付不是「被公司叫走就自動有」,也不是在勞保局網站按一個按鈕就完成。正確順序是:確認資格 → 備齊離職與身分文件 → 親自到公立就服機構做求職登記與失業認定 → 14 日內接受推介或職訓安排 → 通過後由勞保局審核核付 → 每月完成再認定。

先用 失業給付計算機 做金額估算,再按本篇完成申請。

適用與例外:先做四項資格診斷

四項通常缺一不可:

1. 是否屬非自願離職

常見包括:

  • 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
  • 依勞基法第 11 條資遣。
  • 符合勞基法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第 20 條等法定情形。

一般自願辭職不符合。公司要求你簽「個人因素」「自願離職」時,若與事實不符,先保存公司決定終止的證據並要求更正,不要只依口頭承諾簽署。

2. 就業保險年資是否足夠

辦理退保當日前 3 年內,就業保險年資通常要合計滿 1 年。換過公司可以合併,不等於要在最後一家公司做滿一年。

3. 是否仍有工作能力與繼續工作意願

失業給付是支持求職期間的制度。申請人要接受就業諮詢、推介與依法辦理再認定;已無工作能力或沒有繼續工作意願時,可能不符合這項要件。

4. 是否完成求職登記與失業認定程序

要親自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自求職登記日起 14 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訓,才依程序完成失業認定並送勞保局審核。

定期契約期滿的特別條件

定期契約到期不是當天就自動視為非自願離職。依勞動部現行說明,通常要同時符合:

  • 契約期滿離職後逾 1 個月未能就業。
  • 離職前 1 年內,定期契約期間合計滿 6 個月以上。
  • 其他就保年資、工作能力、求職登記等條件。

準備歷次定期契約與離職日期,讓就服機構能核對合計期間。

金額與期間怎麼判斷

每月基本給付

離職退保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 60%

注意是投保薪資,不一定等於實領月薪。若發現公司投保薪資可能低報,先保存投保紀錄與薪資資料,另看 高薪低報自查指南

受扶養眷屬加給

符合規定的無工作收入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每一人加 10%,最多加 20%。是否符合由勞保局依文件認定,不是只在計算器勾選就成立。

最長給付期間

  • 一般最長 6 個月。
  • 離職退保時已滿 45 歲,或領有法定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 9 個月。

領滿後再次請領、提前就業或請領期間有工作收入時,另有期間、停發或扣減規則;應主動向就服機構通報目前狀態。

示意案例:資格與金額一起重現

示意案例,不代表勞保局對任何個案的核定結果。

小芸 46 歲,因公司業務緊縮被資遣。退保前 3 年內就保年資 2 年,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38,000 元;她有無工作收入的配偶與 1 名未成年子女,假設兩人都經審核符合眷屬加給。

重現計算:

  1. 基本給付率:60%。
  2. 兩名合格眷屬:10% × 2 = 20%,已達加給上限。
  3. 示意每月給付:38,000 × (60% + 20%) = 30,400 元
  4. 離職退保時已滿 45 歲,示意最長期間為 9 個月。
  5. 若每月都完成再認定且沒有其他停發事由,示意滿期總額為 30,400 × 9 = 273,600 元

正式申請仍要通過非自願離職、工作能力、求職意願、14 日認定程序及眷屬文件審核。任何一項假設改變,結果都可能不同。

文件清單

基本文件

  • 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
  •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本人名義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視身分加附

  • 身心障礙證明
  • 受扶養眷屬的戶口名簿或身分證明
  • 身心障礙子女證明
  • 外國專業人才等規定身分文件
  • 就服機構要求的學經歷、證照或職訓證明

離職原因有爭議

  • 公司終止通知、資遣通報或公司公告
  • 主管對話、email、會議紀錄
  • 勞資爭議調解受理或紀錄
  • 離職證明取得困難的書面說明

到就服機構後會發生什麼

  1. 辦求職登記、失業認定申請並接受就業諮詢。
  2. 就服機構在 14 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訓。
  3. 仍無法推介或安排時,完成失業認定並將資料送勞保局。
  4. 勞保局依文件與投保資料審核;不是就服站收件就等於核定。
  5. 繼續請領者,依現行規定每月親自辦理再認定,並至少提供 2 次求職紀錄。
  6. 就服機構推介工作後,要依通知期限回覆就業與否;再就業也應依規定通知。

各據點的預約與現場流程可能調整,出發前用 台灣就業通失業認定頁 查最新資訊。

最常見的失敗與修正方式

  1. 離職證明寫法與事實不符。 立即提出公司終止證據,要求更正或申請調解,不要只口頭爭執。
  2. 把定期契約期滿當成無條件符合。 核對離職後失業期間與前一年契約合計期間。
  3. 以實領月薪估算,忽略投保薪資。 先查勞保局投保紀錄。
  4. 只做線上求職,沒有完成失業認定。 依現行程序須親自向公立就服機構辦理。
  5. 文件取得困難就放棄。 主動詢問地方主管機關發給或經就服機構同意書面釋明的途徑。
  6. 忘記每月再認定、求職紀錄或推介回覆。 把承辦機構通知的日期直接放進行事曆。
  7. 再就業或有工作收入未通報。 可能影響當月給付,應主動向就服機構確認。
  8. 把試算結果當核定。 試算只反映輸入假設,正式結果以勞保局審核為準。

下一步

官方資料來源

以下連結均於 2026-07-23 查核:

常見問題

失業給付每月可以領多少?

一般為離職退保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百分之六十;符合受扶養眷屬加給者,每人加百分之十,最多加百分之二十。正式金額仍由勞保局依投保紀錄與資格核定。

自願離職可以領失業給付嗎?

一般自願離職不符合非自願離職要件;但若是依勞基法法定事由終止契約,可能仍屬就業保險所稱非自願離職。是否成立要依事由、程序與證據判斷。

離職證明拿不到就不能申請嗎?

不一定。依勞保局說明,取得離職證明確有困難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同意後,得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若離職原因有爭議,應帶調解受理或其他佐證先向就服機構詢問。

資料來源